经贸委,经贸委是做什么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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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贸委是做什么工作的

是政府的一个部门,就是一般政府机关。应该学经济的工作起来好一点。不过也不是一定需要有什么条件才能胜任,也要看自己的适应能力。

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市经济运行与调节工作。监测、分析国民经济运行态势,组织全市经济运行的综合分析和经济效益分析,调节全市国民经济日常运行;编制并组织实施近期经济运行调控目标、措施及方案,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和向市政府提出意见或建议;收集、整理和发布经济信息。
(二)贯彻执行国家产业政策,负责组织拟定和实施地方性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工作,监督、检查产业结构调整执行情况;提出重点产品、重点行业的调整方案,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联系工商领域的社会中介组织并指导其改革与调整。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市企业技术改造与投资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企业技术创新、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等技术进步和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工作,组织协调工业环境保护和环保工业的发展;促进全市知识经济发展;指导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管理全市散装水泥工作。
(四)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企业改革工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初选和推荐上市公司;指导企业加强管理和管理企业内部的法律顾问工作;组织指导全市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承担市减轻企业负担办公室工作。
(五)研究和指导流通体制改革,培育和完善市场体系;监督和分析市场运行及主要商品供求状况并组织调控;指导并组织企业开拓市场;承担市整顿成品油市场办公室工作。
(六)负责相关行业规划及管理工作。组织制定电力、机械、冶金、建材、有色金属、医药、食品、包装工业的行业规划,并实施行业管理;协调全市电力、煤炭工业发展;承担产业损害调查。
(七)参与全市对外经济技术协作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市政府授权监管的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对所监管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管理,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负责统计、分析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和财务决算备案工作;组织实施所监管企业绩效评价、清产核资和资产核销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和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工作以及规章制度、管理方法的拟定;审核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及项目核准和备案;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督、规范所监管企业国有产权交易。
(九)制定并组织落实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并对其授权经营企业进行监督;制定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标准和方法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所监管企业重大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
(十)负责市委指定管理的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企业党建及纪检、监察工作。
(十一)调控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审核工资总额、经营者年薪和其他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
(十二)提出需由市政府派出监事会的国有企业名单;代表市政府向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十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法定程序,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考核、任免,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约束机制。
(十四)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经贸委、省国资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经贸委是做什么工作的

2,经贸委 经信委 发改委

经信委
全称: 经济和信息化工作委员会
主要机构:办公室(信访办公室)、干部处(老干部处)、组织处(统战处)、宣传处、纪工委、监察室、机关党委、系统工会、青年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团工委)等
主要职能:研究拟定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带动生产性服务业、现代制造业等高端产业的发展;负责工业、信息服务业和无线电的行业管理;指导协调电子政务发展,维护信息安全等

经贸委,全称经济贸易委员会。从国家层面,经贸委已经没有,其职能大部分拆分到商务部,小部分到发改委等其他部门。各省都是要向国家靠拢的,只是机构改革进度不同,有的快有的慢而已,迟早也要跟国家保持一致。


发改委前身是计委,后来又改成发展计划委,现在叫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国家发改委”。其前身是成立于1952年的“国家计划委员会”。
主要职责:
拟定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长期规划、年度计划、产业政策和价格政策;
研究分析国内外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监测和调节国民经济的运行;
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负责日常经济运行的调节,组织解决经济运行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搞好经济总量平衡,优化重大经济结构,安排国家重大建设项目;
指导和推进经济体制改革;
发展和改革委还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代管国家粮食局和国家能源局。


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是地方机构改革中新产生的部门,一般来看,是整合了发改委、国防科工办、乡镇企业局等一部门的一些职能。

3,省一级的经委、经贸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改委的区别

职能不同:经委:负责就国家的大政方针以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些重要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通过调研报告、政协信息、大会发言等形式向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意见建议。经贸委:负责监测、分析国民经济运行态势,组织拟定、实施国家产业政策,组织拟定工业、商贸方面的综合性经济法规和政策并监督检查等。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开展工业、通信业和信息化的对外合作与交流等。发改委:负责国家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空间规划与国家发展规划的统筹衔接。起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拓展资料: 1、 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中央纪委、中纪委)是中国共产党的最高纪律检查机关,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 中央纪委负责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主要任务,实行书记负责制。 2、 发改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是国务院的职能机构,前身是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是综合研究拟订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进行总量平衡,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宏观调控部门。 3、 发改委属于公务员吗 属于,发改委是政府组成部门。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都存在,和财政、教育等部/厅/局并列的机构。 4、 发改委是什么单位 发改委是政府组成部门。发改委的主要职责是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研究分析国内外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汇总和分析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下列内设机构: ①办公厅。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机关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 ②政策研究室。起草重要文件,组织研究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和国际经济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新闻宣传、舆情监测及预期管理相关工作。5、 经贸委 经贸委属于政府部门的一个行政单位,主要是管理经济贸易相关的一个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监测,分析国民经济运行态势,调节国民经济目标运行,组织拟定,实施国家产业政策、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同时还要负责组织拟定工业,商贸方面的综合性经济法规和政策,并监督检查,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经济信息等等。

4,经贸局全称是什么

经贸局全称是经济贸易局,是县市区政府组成机构(或称工作部门),承担本行政区的工业、商贸等行业的行、流通政管理。 经贸局主要职能:
1.负责当地经济运行调节。监测、分析工业和国民经济运行态势,调节工业经济日常运行,发布工业经济运行信息;制订并组织实施近期工业经济运行调控目标和措施,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有关重大问题;指导、推进工业企业物流发展;建立煤炭、电力、石油等重要物资运行调控机制并组织实施;负责电力运行调配、电力企业运营协调工作。协调当地铁路、公路、水路、邮电等部门年度运输和生产管理。
2.负责当地工业行业管理和指导工作,协调行业结构优化和加快发展;负责企业工作,推进企业发展;对各种经济成分的企业实行宏观管理和指导,规范企业行为规则;研究拟订国有企业改革的办法、措施和企业体制改革方案,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研究发展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国有企业的管理,扭亏增盈;组织协调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指导中小企业的改革与发展;负责电力行业执法管理工作;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行业归口管理的工业产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和监管;推进农产品加工业的建立和发展。

5,国家经贸委行政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行政审批的设定和实施,提高行政效率,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国家经贸委负责准予其从事特定经贸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等行政审批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遵守本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有关地方商委(行业办)负责实施的由国家经贸委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应当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行政审批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精简高效、责权一致的原则。第二章 项目设定第四条 拟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应当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有利于发挥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第五条 根据经贸行政管理需要,在下列范围内可提出设定行政审批项目的建议:
  (一)直接关系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利益以及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
  (二)有关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有限公共资源配置的;
  (三)通过事后补救难以有效消除影响或者难以挽回重大损害的;
  (四)中国政府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需要设立审批事项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要求设立的其他审批事项。第六条 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三)项所列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解决的,不得提出设定行政审批项目的建议:
  (一)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主决定,不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二)通过市场机制或者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能够解决的;
  (三)通过制定和实施强制性标准、技术法规能够解决的;
  (四)通过事后监督或者事后补救方式能够解决的。第七条 设定行政审批项目,应当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为依据,并通过国家经贸委规章对行政审批对象、条件、程序、期限及监督方式等加以具体明确。第八条 国家经贸委拟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由具有相关职能的司局按照本办法第五、六、七条的规定研究提出,具体内容应当包括行政审批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和相关规章草案等。对无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作为依据,但确需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具有相关职能的司局应当在提出设定行政审批项目必要性的同时,提出立法建议和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文件)草案。第九条 拟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提出后,国家经贸委法制机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核,并会同办公厅以及监察、企业监督、人事等机构对该行政审批是否符合合理、效能、责任、监督原则进行审核、评估。第十条 拟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经审核通过后,应当报国家经贸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由该行政审批项目设定的提出、审核司局分别进行说明,由委主任办公会议作出是否设定该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无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作为依据的,设定行政审批项目的立法建议和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文件)草案经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应当报国务院批准。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第十一条 国家经贸委应当将行政审批的项目名称、依据及其条件、程序、期限、费用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行政审批办公场所公示,并将公示内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告》和国家经贸委网站公布,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第十二条 依法提出行政审批申请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行政审批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人可以依法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审批申请。第十三条 行政审批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审批申请,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应该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审批申请的除外。第十四条 国家经贸委行政审批承办司局(以下简称承办司局)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以及国家经贸委规章、文件规定以外的其他材料。第十五条 承办司局接到行政审批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相关凭证,进行形式审查,并自接到行政审批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

6,我国现行的对外贸易管理体制是什么?

  一、进口管制

  根据1993年(第74号)进出口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1992年(第14号)进出口法及1997年(第7号)统一税则法,和1999年7月25日工贸大臣发布1999年第一号进口令(该进口令自7月31日开始生效)。

  进口许可证

  1. 约旦对部分进口商品实施许可证管理制度,目前需申领进口许可证的商品有:

  (一) 旅行者携带进关的商品其价值超过2000第纳尔,而该商品并未获得有效的进口卡;

  (二) 外国香烟;

  (三) 根据内阁的决定而组成的各委员会特殊安排的进口商品,包括工业用奶粉、旧轮胎;

  (四) 各种饼干;

  (五) 矿泉水;

  (六) 经工贸部事先许可方可进口的商品,事先许可视为进口许 可;

  (七) 为遵守财政安排及监控与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之间的贸易平衡,下列商品必须符合本部发布的进口通告:

  1 各种服装、布匹、鞋
  2 各种饼干、巧克力、糖
  3 马赛克石板,但游泳池用砖除外
  4 卫生纸
  5 混合饮料及气体饮料
  6 铁及塑料制方板


  2. 无须申请进口许可证的商品

  (一)临时带入的商品

  临时带入的商品免于提出进口许可的要求,除非已经完成通关手续以便用于当地消费,那么根据制度和法令的规定应提出进口许可的要求

  (二)残疾人车:

  双手驾驶的残疾人专用车无需进口许可证,并免于本制度12条所规定的附加进口费

  (三)海关仓库储藏的货物

  经海关总署同意放入海关监管仓库的货物推迟给予进口许可直至根据海关法被允许通关,根据本制度和本令规定,事主应申请进口许可

  (四)原油及其副产品:

  约旦石油冶炼公司从协议国进口的原油及其副产品无须获得进口许可,但矿物油除外

  3. 进口许可证的申请和签发

  根据工贸部《1997年第1号条令》之规定,工贸部是进口许可证的唯一签发机关,任何个人或组织均需向工贸部申请许可证。进口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年,从签发之日算起;应进口人要求,许可证效期可延长一年。

  进口许可证包括以下内容:

  (1) 进口人名称;
  (2) 进口商品种类;
  (3) 进口货物的数量和价值;
  (4) 货物原产地;
  (5) 装运港;
  (6) 清关地点;
  (7) 许可证的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8) 工贸部要求的其它内容。

  须经事先批准方可进口的货物

  如下表所示,在某些情况下,一些商品的进口需经有关授权机关或机构事先批准后,才能申领进口许可证。


  表5:须有关方面事先许可方能进口的商品


  二、 支付方式

  信用证

  根据工贸部发布的《1993年第74号进出口条例》第20款之规定,要想从国外进口商品,必须通过银行开立信用证。进口方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程序如下:

  1. 填写跟单信用证申请表;

  2. 支付相当于信用证金额20%的保证金;

  3. 提交所要进口货物的保险单;

  4. 对于国家限制入境的商品,如有必要,还须提交授权机关同意进口该批货物的批准文件;

  5. 同银行签定一份贸易融资协议,在协议内容上银行与银行间是有区别的。


  中国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时,有如下的外电评论:“中国决定放弃重商主义,融入全球化”;“从现在开始,世界贸易组织中终于有不同于美国和种种发达国家话语的话语了!”;“多哈的八分钟终于给中国人15年的努力以适当补偿。”中国民众对入世的感受,可谓“悲喜交集”,感受的是一种沉重;而外国政要似乎对中国入世有一种隐隐约约的不安和担忧。国内的研究机构用悲天悯人的目光注视着中国农业,担心数以亿计的农民向何处去?

  目前,中国入世已经是180天,可谓“涉世未深”,我们无力记录这段时间中国社会经济所发生的急剧变迁,而只能从宏观经济、从政府入世和资本市场三个层面折射中国“入世效应”的点滴。看来,朱镕基总理对“入世是先甜后苦”的直觉是正确的,从宏观经济看,外界对中国入世后,可能成为亚洲经济增长引擎的赞誉也许是溢美之辞,但中国经济的确出现了加速迹象;从政府职能转变看,阳光正透射到这个领域;从股市看,入世将带着浓重的“国有病”的资本市场已经走到了或生存或毁灭的十字路口。

  入世180天,“入世效应”使得中国的表现真有些象涉世未深的孩子,有些拘谨但执著;有些困惑但坚定。中国的社会经济发展轨迹已经悄然移动,历史总是要从某一个事件开始的,2001年12月11日的当晚我们也许并没有激动得无法入眠也许20年后回望,我们才会醒悟,“入世”是如此重要的中国现代史的界碑之一。

  一、春江水暖:当前WTO宏观经济效应分析

  朱总理在中国入世之后曾经说:“我担心中国入世和许多人想象的相反,不是先苦后甜,而是先甜后苦”。从入世180天以来,中国宏观经济感受到的似乎是熏风暖意。中国经济逐渐趋暖。中国经济正是感受了这样的暖意,所以各项宏观经济指标都令人欣慰,其中中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5月同比增长9.3%,是今年以来增长速度最快的月份;中国居民储蓄余额5月末为8.04万亿元,同比增长17.6%;中国工业增加值5月份为2617亿元,比去年同月增长12.9%,创1998年以来最高月增长纪录;估计上半年外贸和外资增长都能保持在两位数;而固定资产投资增长则可能高达23%以上,除了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有所回落之外,入世180天以来,中国经济增长的加速是比较明显的,全方位引证了朱总理入世效应“先甜”的直觉,而总理所称的“后苦”,则还有待时间的推移来揭示答案。

  1、外贸“击浪沧海”:以消除管制优化外贸增长轨迹

  在2001年底,几乎国内清一色地对外贸表示极端悲观,我们看到各个智囊部门的出口增长预测均只有6%左右,当时我们将之斥为“经济学家的集体非理性”,给出的2002年度出口增长保守数是10%,1-5月份,外贸如我们所预期的那样,“不畏浮云遮望眼,击浪沧海扬风帆”。除了世界经济明显好转的因素之外,外贸升温和WTO直接相关。

  根据外经贸部披露,从2002年1月1日起,中国下调了5000多种商品的进口关税,关税总水平由2001年的15.3%降至12%,并削减了非关税措施,将实施进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品种由33种减少到12种。同时,还出台了《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保障措施条例》、《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等《对外贸易法》的相关配套法规,涉外法律体系不断完善。这种改善导致进口升温,而进口有序。

  据统计,2002年1至5月,中国外贸进出口总值累计达2215亿美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2.1%。其中,出口1160亿美元,进口1055亿美元,累计实现贸易顺差105亿美元。这些数据不仅消除了入世后中国可能为舶来品湮没的疑虑,反而使得人们对中国商品和服务的国际竞争力有了更强烈的自信。今年前五月进口商品中,中国机电产品出口继续保持高速增长,累计出口555亿美元,增长23%,占出口总额的比重达48%,传统大宗商品出口增长呈现平缓。海关统计显示,在1-5月,中国一般贸易进口继续回升,加工贸易进口增长迅速。加工贸易进出口达1080亿美元,增长百分之17%。其中,进口440亿美元,增长22%,占同期进口总额的百分之42%;出口640亿美元,增长14%,,占同期全国出口总额的55%。这隐约折射出:入世使得中国成为世界制造业中心的可能性在逐步凸现出来,加工贸易的地位仍然被有可能被我们低估了。

  2、外资“流向质量”:跨国公司看好中国的未来

  21世纪初期外资的流动并非仅仅看资本的收益,还必须考虑风险,因此国际资本越来越“流向质量”,而中国入世使得跨国公司在华投资的信心大为增强。半年来以来,中国已经完成吸收外资三项基本法律的修订,发布了外商投资电信、保险、金融、音像制品分销等领域的有关规定,对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取消地域限制和客户限制的时间表也已公布。同时,在服务贸易领域开放方面,出台了《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等许多新的规定和办法。在投资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和实施透明度方面,也采取了一系列相应的措施。

  尽管只有短短6个月时间,入世效应已经初步显现,跨国资本正以空前的速度涌入加入世贸后的中国。外经贸部副部长龙永图对此评论为“外国直接投资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大量涌入中国。外经贸部的统计显示,今年1至5月,中国新批设立外商投资企业11612家,比去年同期增长23%%;合同外资金额279亿美元,同比增长7%;实际使用外资金额169亿美元,同比增长12%。如我们在去年年度报告中所预期的那样,今年外商实际投资额有望突破500亿美元大关,增速将维持在10%以上。
  二、阳光透射:当前政府改革的WTO效应分析

  珍珠之所以成为珍珠,乃是从一粒尘埃或人工核开始,渐进地一层层被润泽的珍珠液所包裹,并最终成为璀璨的珍珠,这几乎就是渐进改革的全部秘诀。迄今我们或者不能对中国20年来改革所走的路子,和原苏东国家所经历的梦餍孰优孰劣下一个断然的结论,但中国的成就的确是明显。从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算起,中国的改革迄今已经走过了24个年头,在经历农村土地使用权改革、城镇企业产权改革之后,当前正处于经济体制改革最后攻关阶段和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初级阶段。纵观这20多年来的实践,可以发现,我们的改革始终坚持了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即渐进式的原则。

  中国目前正在进行的这场改革持续时间之久、涉及范围之大、实施的力度之大,古今中外都属罕见,我们完全可以引以自豪。但它同时也带来了一个问题,由于这种方式进行的改革历史上没有可供借鉴的成功例子,几乎所有重大问题都需要自己创新地去寻找解决方案。尤其是目前改革开始涉及到了重大经济体制及政府管理体制这个层面,剩下的几乎都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重大问题,此时渐进改革走到了一个十字路口。既得利益阶层开始从改革的动力蜕变为阻力。邓小平先生说过:“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系,但……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在体制封闭状况下制度演进产生歧化的可能性,较之开放背景下要大得多,尽管开放和增长之间存在“惊险的一跃”,但毕竟开放带来的阳光,使得政府全方面地感受到学习、遵循和参与制定全球化社会经济规则的压力和动力。而入世无疑就是这样让阳光透射进来的举动。盘点入世180天,WTO在推动政府改革方面所起的作用还是非常显著的。

  1、立规矩者的“一定之规”:法规清理和重构进展

  知中国者谓中国心忧,不知中国者谓中国何求?其实入世之所以被称为“政府入世”,乃有其深远含义。最先感受法律框架规范化痛苦的,可能是立规矩者而不是受规矩者。政府与WTO的接轨首先应该表现为政府制定的法规要与WTO总体原则接轨。据说,中国签订的WTO协议共有几百页,其中只有几页内容涉及经济问题,其余谈的都是法规方面的问题。我们不能以为入世意味着中国的法律框架会推倒重来,但重大修改是必然的,这种修改有三重:第一重修改是我国有些法规是计划经济时代留下来的,有些是在过渡转轨期间留下的,这些法规多数属于秘而不宣的“红头文件”,其中不少束缚和制约了市场经济的发展,之所以至今仍然在政府管理中发挥“余冷”,无非是可能触动既得利益阶层的利益,看来相当多的红头文件“透明化”,衙门不再深入海也许是可能的。第二重修改是以往对不同所有制的主体以及国内主体和国外主体都分别颁布了一些不同的特别法律,这些法律之间存在一些差异甚至矛盾。对国有经济过度的“父爱关怀”、对外资企业“友邦”式的给予和对民营企业的淡然处之是未来法律框架所难以容忍的。第三重修改是中央权威和地方诸侯间法律法规的协调一致,有些地方政府制定的一些行政法规,带有明显的保护地方利益、部门利益和垄断利益的特征,直接导致市场分割、区域性垄断和公平竞争。对于政府和私人部门,没有普适和规范的法律框架,就几乎没有市场经济生存的土壤。

  据不完全统计,按照WTO要求,中央部委和地方政府有数千条法规需要修改或废除。仅以上海为例,上海的行政审批项目关系到经济方面总共有2027项。目前已经精简1000项以上的审批。又如,作为企业主管部门,国家经贸委会为了适应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按照法制统一、公开透明的原则,不久前已经以24号令的形式废止了13件部门规章,最近又对2001年以前颁布的113件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打算再废止其中19件,同时对其中38件进行修订。与此同时,根据WTO的需要,国家经贸委也在抓紧修订和完善一些新法规:《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直销业务规定》正处于立法调研阶段,《化肥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办法》、《煤炭出口管理暂行办法》等经贸规章正在起草之中,《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准备年内报国务院审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打算明年上报国务院审。

  当然,在法规改革方面也有令人遗憾之处,例如,在税制改革方面,中国目前国内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而许多外资企业现在享有优惠所得税仅15%。这显然是无法维系的。尽管项怀诚称,外资企业所得税和内资企业所得税将并轨。但目前还没有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时间表,没有时间表的改革无疑是令人失望的。例如,在金融改革方面,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还是比较有序的,但民间金融仍被阻隔在外,迄今没有内外一致的金融准入框架。再如,关于速递业,尽管可能有错综复杂的背景,但政府管理框架仍不明晰。改革20多年,我们告别了个人崇拜,告别了计划崇拜,但似乎迄今并未彻底告别所有制崇拜,相信这方面的改革仍是雄关漫道。

  2、告别“命令经济”的习惯:决策过程趋于阳光化

  有研究表明,前苏联之所以在外部冲击下崩溃得如此迅速,而中国则表现出惊人的韧性,除了转型期间政府对社会经济运行的控制能力迥异之外,可能还和前苏联搞的是“计划经济”,而中国搞的是“命令经济”有关系,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是有巨大牺牲的;而瞎命令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则公众和政府的牺牲要小的多。但20多年来“命令经济”的陈规陋习并未根除。入世180天,已使许多部委和地方政府都开始减少自身的项目审批权限,实现职能转变。今年以来,国家经贸委负责就主动取消了30类项目的行政审批权限,接近过去它拥有的对122项经济事务类项目行政审批权限的四分之一。北京市前几天刚刚宣布将取消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的21项审批事项,使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环节由原来的80多个减少到30个左右。

  政府部门在逐步放弃无论何事一律审批习惯的同时,决策过程也开始趋于阳光化。国家经贸委每年制定政策法规几百件,以往都是采用“红头文件”的形式逐级传达,只有各地经贸委及中直企业才能看到;而一般的企业和机构根本没有获取政策信息的渠道。从今年开始,国家经贸委正式向国内外公开发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告》,刊登了国家经贸委制定发布的政策、规章、通知以及其他有关信息,为社会各界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掌握国家经济贸易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性信息提供了便利。北京市政府建立健全了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和责任追究办法,明确行政审批每一环节的权限和责任,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审批工作的透明度。再如,从今年开始,土地协议转让将逐步向公开拍卖转型,以前开发商靠和政府官员拉关系拿地的余地在迅速缩小。垄断部门也感受为了来自WTO的巨大影响,例如电信、电力、航空、石油石化、汽车生产等领域均在酝酿重组,尽管这种重组仍带有垄断者自行废止垄断的浓重的不彻底性,但垄断毕竟不在是不可触及的铁幕了。

  不过政府行政的法制化过程即使在东南沿海也可能至少需要用3至5年时间才能完成。以北京为例子,北京市政府有审批职能的50个委办局,过去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比较复杂,涉及30多个部门,环节烦琐。现在北京市已在全市18个区县都建立了交通便利、设施完备、服务功能和内部管理较为完善的“一站式”办公大厅,为投资者和人民群众办事提供了良好的环境。以深圳为例子,目前它们决搞定政府机构和行政行为的“九个法定化”工作。即政府机构组织、职能、编制法定化。行政程序法定化。行政审批法定化。行政收费法定化。行政处罚法定化。政府招标采购法定化。政府投资行为法定化。行政执法责任法定化。政府内部管理法定化。

  迄今为止,政府告别以权力审批的步子仍然步履蹒跚,政府职能的转型仍不过果毅。例如,现有的经济管理职能部门急待整合,看来有必要把经委、计委及各产业局的宏观管理职能加以归并,组建为替全部企业,而不仅仅是国有企业服务的商务部。再如,经贸委及各产业局的企业管理职能也应逐渐被取消,过去数年,经贸委似乎成了各撤销部委的“接收大员”,目前其角色有必要从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向企业的出资者角色转变,并通过人大授权将管理国有资产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职能集中到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决策阳光化中最值得警惕的事情,就是尤其要关注部委以自己的红头文件,和国家法律相抗衡,自我授权自我膨胀权力的倾向必须受到有效制约。

  3、积极的“拿来主义”:既受制于也受益于国际惯例

  真正的“拿来主义”者,是充分理解、遵守国际规则,在受制和受益于这些惯例的同时,积极参与规则制定,中国也是如此,2002年世界经济形势将之2001年有明显缓和,但仍有许多国家在对外贸易方面就采取了以邻为壑的做法,在国内市场实行贸易保护主义,对国际市场实施倾销政策。过去,我们由于不是WTO成员,遇到这些问题往往难以采取有效对策,蒙受巨大损失却又往往无能为力。但今年以来,形势已经发生了显著变化。国家经贸委依照世界贸易组织相关规则和国内企业的有关要求,共受理反倾销申诉案件12起,涉案成员14个,其中5起已作出最终裁定,2起作出初步裁定,其余5起正在初步调查中,为国内企业挽回经济损失约60亿元。另外,根据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新情况,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经贸委日前已正式设立了产业损害调查局。

  与此同时,我国一些政府部门开始采取一些新举措,设立一些和WTO相关的机构。例如外经贸部成立了世界贸易组织司、中国政府世贸组织通报咨询局、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等。这些机构的设置为加入世贸组织后确保中国权利和义务的平衡提供了必要的制度保证。

  从今年起我国还将全面实施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除少数特殊行业的企业外,绝大部分企业所得税和全部个人所得税实行中央与地方分享。这项改革是继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财税制度方面的又一次重大改革,有利于打破市场封锁和市场保护,推进中央对公共财政改革与国际惯例逐步实现接轨。财政部同时计划建立政府会计体系和非营利组织会计标准体系,希望在几年之后,建立起一个全新的、既符合中国国情又与国际惯例相协调的、由三大部分(政府会计、非营利组织会计和企业会计)组成的会计标准体系。为了提高我国宏观经济统计数据的国际可比性和透明度,推动我国统计制度进一步向国际标准靠拢,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戴相龙于2002年1月1日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国理事身份,代表中国政府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总裁致函,通报了中国参加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数据公布通用系统”的决定。这些举措,无疑有利于消除外部世界对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的误解乃至人为扭曲,也使得中国的国际形象更为健康。

  入世首先是政府入世,半年以来,我国政府为适应WTO要求而进行的改革有一些成效,但总体来说,但其进度存在明显的“三个滞后”:一是对内开放的速度明显滞后于对外开放,毕竟现在中国经济是国有、外资、民营三足鼎立,对外开放的速度如果明显快于对内开放,那么就会有土权力和洋资本结合,买办盛行,权贵资本主义卷土重来的危险。二是政府职能的转变明显滞后于政府机构改革,近年来政府机构的撤并设立之风潮始终未停,但政府治理效率和政府职能并未有根本改观,职能转变是本,机构撤裁是末,应警惕这方面本末倒置的危险。三是触动渐进改革“硬核”的系统性改革明显滞后于零星和容易入手的改革,使得WTO效应只是局部地、零散地得到体现,并没有形成大气候。这显示出:政府改革其实是难度最大的改革。我们现在面临的是难度巨大的政府改革。对于一些触及到自身利益的改革,只有本着“不畏权贵、不纠缠既往、不忌讳体制改革”的“三不”思路,正视“三个滞后”我国的政府改革才能够“破冰而行”,在此我们重新回忆其邓小平先生的一段话:“我们提出改革时,就包括政治体制改革,现在经济体制改革每前进一步,都深深地感到正视体制改革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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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宪法国家法编

一、宪法及相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的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
审批项目用海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二、国家机构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海事法院几个问题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设置人民
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三、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四、特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处理香港原有法律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时升挂使用国旗区旗的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增减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图
国务院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简称及在全国行政区划中排列顺序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建议》的决定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使用暂行办法
五、专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全民国防教育日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等级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等级暂行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督导员工作条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督导员工作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六、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处理侵
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若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七、立法及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广东省、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所属经济特区的各项单行经济法规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深圳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授权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厦门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制定的法律、法令效力问题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
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
法规规章备案条例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第二部分 行政法编
一、内务行政、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
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则(试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财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
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行政许可实施检查监督暂行办法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
国家经贸委行政审批管理办法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原油市场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听证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临时身份证管理暂行规定
暂住证申领办法
国务院关于实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公安部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申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
城市民族工作条例
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征兵工作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执行《人民警察法》有关问题的解释
公安部关于在全国公安机关普遍实行警务公开制度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印发《授予退(离)休人民警察警衔荣誉章的规定》的通知
授予退(离)休人民警察警衔荣誉章的规定
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
公安部“五条禁令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
人民警察警徽使用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公安机关警戒带使用管理办法
公安机关窗口单位服务规定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
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队工作规定
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公安机关受理控告申诉暂行规定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的通知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
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
公路巡逻民警中队警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公安部关于没收、处理违反治安管理所得财物和使用工具的暂行规定
公安部关于治安管理处罚中担保人和保证金的暂行规定
公安部关于处理外国人违反治安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卖淫嫖娼”的答复
公安部关于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当场处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当场处罚有关问题的批复
财政部公安部关于使用《治安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代收据)》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公安部关于铁道、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关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几个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复查治安处罚申诉案件时追加治安处罚的程序问题的批复
(具体法律条文内容太多,受百度知道字数限制无法提供。敬请谅解!)
谢谢阅读!

8,经信委与发改委之间的区别和职能

主要区别经信委主要负责的是经济和经济信息的相关研究和公布,为经济的发展提供准确的信息和发展建议,主要侧重于信息方面的规划和发展发改委是综合研究拟订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进行总量平衡,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宏观调控部门。 发改委负责监测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责任,研究宏观经济运行、总量平衡、国家经济安全和总体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负责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调节经济运行,负责组织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协调。致力于宏观调控、整体规划。 主要职能 经信委 侧重于信息研究维护 研究拟定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带动生产性服务业、现代制造业等高端产业的发展;负责工业、信息服务业和无线电的行业管理;指导协调电子政务发展,维护信息安全等,对外挂中小企业局和乡镇企业局。 提出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和政策,协调解决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重大问题,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通信业、信息化的发展规划,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推进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建设。 制定并组织实施工业、通信业的行业规划、计划和产业政策,提出优化产业布局、结构的政策建议,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规章,拟订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工作。 监测分析工业、通信业运行态势,统计并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行业运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工业、通信业应急管理、产业安全和国防动员有关工作。 负责提出工业、通信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拟订高技术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航空航天、信息产业等的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行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以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组织实施有关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推进相关科研成果产业化,推动软件业、信息服务业和新兴产业发展。 承担振兴装备制造业组织协调的责任,组织拟订重大技术装备发展和自主创新规划、政策,依托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协调有关重大专项的实施,推进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指导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消化创新。 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通信业的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政策,参与拟订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规划,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发改委 致力于宏观调控、整体规划 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分析国内外经济形势,提出国民经济发展、价格总水平调控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政策,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起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按规定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投标工作。 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研究国民经济动员与国民经济、国防建设的关系,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 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负责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发展循环经济、全社会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 承担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的责任,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执行,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拟订国家战略物资储备规划,负责组织国家战略物资的收储、动用、轮换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国家粮食、棉花和食糖等储备。 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服务业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组织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解决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承担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的责任,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衔接平衡需要安排中央政府投资和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专项规划。安排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重大投资项目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引导民间投资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 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国务院的职能机构。国家发改委的前身是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是综合研究拟订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进行总量平衡,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宏观调控部门。 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简称经信委,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在省一级政府的对应职能机构。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发改委 百度百科 经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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